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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录入:开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10/18
摘要: 开封会计学校哪家好?开封哪里有会计培训?开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今天和大家一起来看一看我国票据行为的特点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我国票据法中没有设立参加制度,所以只有四种行为属于狭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中,可再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包括了背书、承兑、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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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经济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任何票据行为的无效,都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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